證人,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(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),在合法的程序中,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,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。
注意!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,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,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,即證人是無效的』,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,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,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
一.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、調解離婚書。(經法院核定)
二.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二張。
三.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。
四.協議離婚,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,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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